|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
| 機關代碼 | 3.13.31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5 - 研發服務 |
| 決標方式 | 準用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環保技術組 |
| 聯絡電話 | (02)23667219 |
|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21樓 |
| 傳真號碼 | (02)23673719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8/09/26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8/10/16 10:00 |
| 開標時間 | 108/10/17 10:00 |
| 開標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21樓2102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21樓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決標日起至全部工作完成並經甲方審查認可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採本公司綜合研究所制定之範本 |
| 廠商資格摘要 | 凡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及國內技術顧問機構具備執行環境管理規劃、研究、環保活動規劃、環保或生態影片拍攝等具整合性計畫能力者均可參加投標。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一)本計畫所訂之履約期間、預算價格已涵蓋乙方須符合政府一例一休規定之工期及成本。乙方對於相關人員之工作指派須符合一例一休之規定。 (二)為履行性騷擾防治法之旨意,本計畫案之乙方需遵照開案會議中宣導或提供之性騷擾防治相關規定,並將辦理情形回報甲方備查。 (三)本計畫於得標後應就計畫說明會之審查建議修改計畫書內容,修改原則為不得減少工作項目,且在原需求規範書內所增加工作項目,不得要求加價。 (四)若財團法人參加本計畫案件:(請於投標時出具下列證明,否則不得承辦本計畫,詳本公司「委託研究計畫標準契約條款契約書」第十七條審計人員查核規定。) 1.其為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其審計委任書內應加列政府審計人員查核條款,否則不得承辦本計畫。 2.其為未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應出具未委任聲明,並承諾有中途委任時,同意增訂政府審計人員查核條款,否則亦不得承辦本項計畫。 (五)本計畫主持人同一期間內(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 接受政府委託二項以上之研究計畫時,應提出已承接計畫名稱、委託單位及計畫期間等資料文件。 (六)乙方於契約執行期間應配合甲方需求,針對本計畫適時提供因應外界諮詢或疑義之答詢資料(不限於word、ppt檔)。 (七)乙方於契約執行期間應配合甲方需求,適時提供對外說明之中英文簡報,以利對外說明,本計畫完成後,乙方並應製作一份完整中英文簡報提供甲方。 (八)契約履行期間如涉與本計畫相關事宜須乙方辦理時,乙方應全力協助,不得拒絕,包括如對外參與各項競賽活動之協助事宜、各項臨時性會議召開等。 (九)乙方於契約執行期間,經評估具正面新聞價值,宜透過各管道適時將研究成果對外披露,裨益公司正面形象。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8/10/16 10: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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