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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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代碼 | 3.13.31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
| 決標方式 | 準用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田家瑜 |
| 聯絡電話 | (02)23667699 |
|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
| 傳真號碼 | (02)23651630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4/08/25 |
| 原公告日 | 114/08/1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10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5元 |
| 總計 | 125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營建處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 截止投標 | 114/09/01 17:00 |
| 開標時間 | 114/09/02 09:30 |
| 開標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5樓教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營建處或1F外收發室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本案設計工作之履約期限為本工作範圍內全部工程取得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核發後100日;另詳本公告附加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委託技術服務契約(114年7月版)」(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範本訂定)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案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類別: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2)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3)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詳如廠商投標須知及其附件】 |
|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
|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本公司得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3號函認定涉及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且本公司已依規定通知廠商,但尚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期間,該廠商不具備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採購。 |
| 其他:附加說明 | 1.本採購案辦理第1次招標公告之第1次更正公告,修正招標文件之「服務範圍」有關「結構設計圖說」部分規定,詳如「更正公告文件-01 修正對照表」。 2.本採購案履約地點:臺北市。 3.本採購案採準用最有利標公開評選優勝廠商,以固定費用(率)方式辦理。 4.本採購案履約期限(節錄如下,詳如本採購案之招標文件「設計工作」及「監造工作」): (1)本採購案以本公司書面通知日為契約開工日,得標廠商於該日開始執行本採購案工作,並計算契約各分項工期。 (2)依本採購案「預定計畫時程表」(僅供參考用),預定竣工驗收移交完成日為2028年1月;本採購案設計工作之履約期限為本工作範圍內全部工程取得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核發後100日。 (3)設計工作分項工作期限: A.設計服務實施計畫書;開工日起14日內提送。 B.基本設計;開工日起60日內完成基本設計圖說定案版提送。 C.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或修繕許可;得標廠商須於基本設計階段工作文件核定日後10日內提送變更使用執照或修繕許可申請掛件。 D.細部設計;本公司通知基本設計圖說核定函發函日次日起25日內完成細部設計圖說定案版提送。 E.工程標招標文件製作;細部設計圖說核定日起80日內完成工程標招標文件定案版提送。 F.流、廢標後之招標文件修正及製作;本公司通知函發函日次日起30日內完成相關修訂圖說與招標文件定案版提送。 G.施工期間提供工地諮詢、協助本公司審查廠商施工圖說、型錄及相關設備規範,並配合完成工地設計變更。工程竣工後完成最終設計圖說繪製;詳第五條工作管理第(一)項第6、7款規定。 (4)監造履約期限係自本公司通知得標廠商監造開工日起算,至施工標案結算驗收證明書核發日之次日起100日內,得標廠商應辦理完成本服務契約所要求得標廠商應辦竣工事項及相關文件送本公司。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6.前述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不含加值型營業稅之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為新臺幣649萬4,802元。 7.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政府文件標準格式(ODF-CNS 15251)實施計畫(113-116年)」辦理,本公司招標文件之可編輯檔僅提供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參見 數位發展部網站(首頁/核心業務/數位政府/政府共通應用服務/ODF文件應用工具)。 |
|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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