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
| 機關代碼 | 3.13.31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69 - 其他電力設備及零件 |
| 決標方式 | 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蔡京津 |
| 聯絡電話 | (02)23666778 |
| 機關代碼 | 3.13.31 |
| 單位名稱 | 材料處 |
|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 |
| 聯絡人 | 蔡京津 |
| 聯絡電話 | (02)23666778 |
| 傳真號碼 | (02)23679050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是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是 |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
|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是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4/12/30 |
| 原公告日 | 114/12/23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 截止投標 | 115/01/05 17:00 |
| 開標時間 | 115/01/06 14:00 |
| 開標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3樓1309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50,000,000 |
|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材料處 |
|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 0081210002 押標金帳戶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採購二組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屏東縣(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詳本案招標文件第3冊第4章技術規範第4.14節專案時程。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採用本公司標準條款。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是 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說明:詳招標文件第2冊第3章附件3-4物價指數調整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營業項目列有中華民國營建署註冊登記之「E101011 營造業之甲等綜合營造業」,並依據中華民國營造業法第4 條規定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外國廠商投標時無需檢附公會會員證,惟應於決標日起120 日曆天內加入營造業公會,並取得會員證,如未辦理完成,台電公司將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此項資格得以主要分包商代之。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 年4 月2 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 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 年4 月13 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請注意投標須知4.7.5「投標廠商之資格文件如以中文以外之語文書寫,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之規定】 3.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詳財物採購投標須知4.7.1】(※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投標廠商如為外國廠商,免附該項繳稅證明。】 4.餘詳本案招標文件第2冊第2章專案特別投標須知第2.3節投標資格。 |
|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
|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本案招標文件第2冊第2章第2.3.2.1.1節及本公告之附加說明。(本處因字數限制無法節錄完整) |
|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
|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
| 其他:附加說明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自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自行下載領投標資料。 【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信用之證明】: 1.國內投標廠商須提出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惟台電公司如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2.外國投標廠商須提出以下二項證明文件中,自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A. 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B. 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一、本案為第2次公開招標,並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二、以上金額均為含稅; 預算金額:新臺幣13,054,000,000元(不含營業稅);採購金額:新臺幣13,054,000,000元(不含營業稅)。 三、決標方式:本案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 四、本案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且合併一段開標,投標文件符合者,始送請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 五、採電子領標方式領取招標文件之廠商投標時,請自行將下載之綜合封封面檔案樣本以A4紙張列印後,分別貼置於其自備不透明之封套(各封套之尺寸,請分別依各該下載檔案樣本中所標示之「實際大小」尺寸自行製作)上使用,並應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投標。 六、投標廠商利用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領標者,請依本案投標須知第6.1條規定將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附於標封。 七、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派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標封外封請書明案號、截止投標日期時間、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傳真電話、聯絡電話及投標廠商統一編號等,以供識別。 八、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2-23666774或02-23667364 招標機關廉政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九、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十、本次招標文件:「第一冊:招標及投標基本資料表」、「第一冊:財物採購投標須知附加條款」、「第一冊:財物採購投標須知附加條款附件」、「第一冊:出席代表授權書」、「第二冊:附件2-5資料閱覽及現場勘查」版次更新,請以最新版文件投標,如投標時未使用最新版次之招標文件,將依財物採購投標須知6.6.(8)規定,判為不合格標。 十一、本次更正公告(114年12月30日)更新招標文件第2冊第2.3.2.2-2 (1) B點及第3.7.2.4-3點;其餘第1、3〜6冊招標文件內容並未更動。 |
|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
|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
|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