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 |
|---|---|
| 機關代碼 | 3.13.31.96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蕭育蓁 |
| 聯絡電話 | (06)6563711#23311 |
| 機關代碼 | 3.13.31.96 |
|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 |
| 機關地址 | 730臺南市新營區太子路137號 |
| 聯絡人 | 蕭育蓁 |
| 聯絡電話 | (06)6563711#23311 |
| 傳真號碼 | (06)6565835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詳本案投標須知第六十二條: (1)履約期間本公司有新工作地點需消防設備維護,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得由雙方協議補充單價,以換文或雙方協議紀錄為憑,履約期限不變,增購金額以不逾契約金額5%為上限。 契約到期前4個月,經雙方合意得依原約條件及價格續約,每期1年,以1期為限。 (2)預計後續擴充金額以不逾契約金額5%為上限,本案採購金額9,198,000元(未稅),9,657,900元(含稅)。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3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3/02/22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8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4元 |
| 總計 | 104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3/02/29 09:30 |
| 開標時間 | 113/02/29 13:30 |
| 開標地點 | 本處開標室(臺南市新營區太子路137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整 |
|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 為確保投標廠商依招標規定投標 |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
|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 為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行合約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本處守衛室(臺南市新營區太子路137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機關通知開工日起至113年10月30日止,或交辦總工作款結算累計金額已達契約金額百分之九十以上時,機關得停止交辦。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適用本公司訂定之標準契約。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 (1)營業項目須登記有E603040之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承攬商須符合以下資格者: (1) 政府核准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 營業項目代碼為E603040之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 (3) 消防設備士一名 (4) 丙級工配或丙級室配或甲種電匠一名 (3)~(4)項合格有效證照與其任職於投標廠商之勞保證明供審閱,否則將視為不合格標。 |
|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
|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
|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消防設備士一名 (2)丙級工配或丙級室配或甲種電匠一名 (1)~(2)項合格有效證照與其任職於投標廠商之勞保證明供審閱,否則將視為不合格標。 |
| 其他:附加說明 | 投標廠商聲明書版本更新 ****************************************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未稅)9,198,000元;預算金額(未稅)4,380,000元。 3、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詳投標須知六十七) 4、押標金受款人請填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 5、工作地點:機關轄區各變電所、倉庫、宿舍、營運處及調度大樓(詳工作說明書附件一)。 6、履約期限:自機關通知開工日起至113年10月30日止,或交辦總工作款結算累計金額已達契約金額百分之九十以上時,機關得停止交辦。廠商不得以未達約定期限要求延長契約。(詳工作說明書第七條) 7、現場規範說明請洽本處變電組謝先生電話:(06)6563711轉23411;疑義及異議受理部門:總務組蕭小姐,電話:(06)6563-711分機23311。 8、本處對前項疑義之處理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 9、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所定之截止投標日、開標日或通知之決標日,若本處因突發事故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開標或決標時間代之。同時定有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時間者,若截止投標時間遇停止辦公而延期時,其開標時間按二者之相隔時間順延之。 10、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投標廠商,視同放棄優減及比價之權利。(詳投標須知第二十九條) 11、本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30日止。如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投標須知第二十四條) 12、本案押標金有限期:以投標文件有效期加30天計算。(投標須知三十五條) 13、本案檢舉機關之聯絡資訊: (1)本公司廉政熱線及電子郵箱:02-23667364;[email protected]。 本處政風電話及電子郵箱:06-6562730;[email protected]。 (2)調查機關: A.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88888;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B.工作地點所在地之調查處(站、組)、電話、信箱: 臺南市調查處:06-2988888;臺南市郵政60000號。 雲林縣調查站,05-5328888;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 嘉義縣調查站,05-3628888;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 嘉義市調查站,05-2778888;嘉義郵政60000號信箱 (3)法務部廉政署: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email protected] 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14、其他未盡事宜請詳閱工作契約、投標須知、工作說明書及其附件附表等相關文件。 |
|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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