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契約有效期限屆滿前得向廠商增加人數之權利,惟不得逾契約總金額10%。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135號文書課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自得標次日起至115年10月30日前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依契約第二條(二)9.)。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公司參照工程會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機關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
(一)醫療院所執照。
(二)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暨行政院勞動部當年度認可辦理勞工體格(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之證明文件。
(三)醫療院所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1、納稅證明屬所得稅證明者,應繳交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2、納稅證明屬營業稅證明者,應繳交投標當日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 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2.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投之標無效:招標公告已公開預算金額
之標案,廠商標價或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餘詳本案投標須知第八十五條
規定)。
3.本案各項金額如下:
預算金額(免徵營業稅):1,035,000元整
採購金額(免徵營業稅):1,138,500元整
4.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5.本案已奉鈞長核定,如第一次開標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將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實際投標家數辦理議價或比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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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1.更正招標文件之勞務採購契約第十條保險(一)(二)及第十九條其他(十)。
2.配合上述更正,延長開標時間由原115年8月19日(星期三)下午2時00分延長至115年8月20日(星期四)上午10時30分。
3.配合等標期延長,更正招標及投標基本資料表1.7收受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更正為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下午5時00分止。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135號、電話:02-29916611、傳真:02-2992471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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