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
|---|---|
| 機關代碼 | 3.13.31.2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6 - 與管理顧問有關之服務 |
| 決標方式 | 準用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王芳怡 |
| 聯絡電話 | (02)23788111#5018 |
| 機關代碼 | 3.13.31.2 |
|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
| 機關地址 | 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四段75號 |
| 聯絡人 | 王芳怡 |
| 聯絡電話 | (02)23788111#5018 |
| 傳真號碼 | (02)87333394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一)當履約期限屆滿但新舊契約不及銜接時,本機關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向得標廠商辦理擴充,惟以3個日曆月為限。 (二)當履約期限屆滿,本機關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向得標廠商續約,1次續約1年,以3次為限。 (另詳投標須知第六十二條)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0/11/04 |
| 原公告日 | 110/10/22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10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5元 |
| 總計 | 125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否 |
| 截止投標 | 110/11/15 17:00 |
| 開標時間 | 110/11/16 10:30 |
| 開標地點 | 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四段75號業務大樓11樓開標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四段75號文書課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111年01月01日至111年12月31日(詳附加說明14)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使用本公司標準契約範本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中營業項目有提供人力勞務者(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款之繳款書收執聯,廠商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3其他: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另免申請核發行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二、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採購標的同性質之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642萬2,547元(不含營業稅)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4,105萬6,368元(不含營業稅),應檢附採購業主出示之驗收證明或其他完成證明。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
|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
| 附加說明 | **本次更正承攬契約第十條第一款及其它相關條文**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新臺幣(不含稅)174,489,564元;預算金額新臺幣(不含稅)41,056,368元。 3.標函應於規定截標時間前寄達,逾期無效。專人送達應於截標前,上班時間內送達本處文書課收發。 4.截標收件日或開標日如逢颱風假等不定期放假時,順延至次上班日同一時間舉行。 5.本處廉政熱線:02-27339733。廉政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6.押標金、履保金及保固金以現金或電匯方式繳納者,其金融機構帳號詳【招標及投標基本資料表1-1.8】 7.投標廠商標(報)價應(未稅),決標金額以得標廠商標(報)價(未稅)作為決標金額;支付契約價金時另加計「加值型營業稅」。 8.廠商標價或報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未稅)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9.開標時廠商人數以2人為限,不在場之合格投標廠商,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10.廠商請自行上網繳費領標,本處不另提供書面文件。 11.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本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 12.履約期限:(1).廠商應於111年01月01日零時起至111年12月31日二十四時止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2).詳投標須知第六十二條。 13.服務計畫書紙本1式14份及內容一致之電子檔光碟1式1份(光碟內容與紙本不一致時以紙本為準),其他投標文件1式1份。 14.其他詳投標須知、承攬契約、招標規範、評選須知等規定。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10/11/15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