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主辦部門: 04-2224-5131工管課 #6832張先生
二、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三、未克親自前往本處領具押標金者,請填妥「退還押標金切結書」及檢附「雙掛號回郵信封」,以利押標金之退還手續。
四、本案依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12月30日工程企字第1100102070號函停止適用「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聲明書」。
五、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六、本次修正工程採購承攬契約特定修款附件14及第四部分附件13之部分條文,因非屬重大變更,準用招標期限標準第8條規定
〔其他〕:
一、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應以書面向本處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二、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投標廠商,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三、台電公司廉政熱線及E-mail:02-23667364、
[email protected];本處政風檢舉信箱及電話:台中市郵政信箱15號、(04)22270593。
四、本案採購金額、預算金額、預計金額均含營業稅,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五、本工程,工量估算以一年為期,惟工程交辦或實際施作數量與用戶申請或配合政府工程需要等因素有關,預估總工程款不易精確,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依下列原則辦理:
1.自開工日起未屆滿一年,而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2.自開工日起屆滿一年,交辦總工程款已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反之,自開工日起屆滿一年,交辦總工程款未達本工程契約價金之80%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惟最長以一年為限,但展延期間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交辦總工程款之百分比以本公司NDCIS交辦總工程金額修正後%為基準)。
六、本標案需俟台中區營業處110年丁工區配電外線工程交辦截止後開工,預訂111年07月10日開工(或以甲方書面通知指定開工日)。
七、本工程採購案不支付廠商預付款,詳參「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六條結算及付款辦法。
八、本工程例假日、休息日及其他應放假日之施工費用已考量於詳細價目表之施工積點單價內,另由甲方指定之假日施工,按特訂條款第八條付款第十六款規定核計工量,投標廠商應審慎評估成本,並將影響因素預估於報價成本內。
九、「擇訂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門檻修訂為2.5%」,履約階段亦應逐月核算物調款。
十、本工程詳細價目表僅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碼規則修正工項名稱(即「項目及說明」)及單位,其材料規範、NDCIS內建材料及招標文件內所述之材料名稱及單位仍保留沿用,請參閱「詳細價目表各工項對照表」。
十一、本案提供轄內(全區)一定期間已竣工案件之『配電外線工程附屬材料裝設積點工量及各項附材累計使用量統計表』,請投標廠商依其施工條件及影響因素等,審慎估算於架空線路工程附屬材料報價成本內。
十二、本案將往年因現場管路障礙或民眾無法配合停電而無法施工之案件做統計,經統計結果無法施工占比約5.03%,請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審酌及合理評估投標單價。
十三、為配合臺中市政府推動之「臺中市道路挖掘施工安全管理人員認證」,乙方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品管人員、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及現場施工相關人員(每班至少一人)等,需參加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委託有關機關(構)、法人或民間團體辦理之道路挖掘施工安全管理人員認證訓練及回訓,相關規定詳特訂條款補充說明第十二條。
十四、為提升承攬商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效能及確保施工安全,訂定「配電工程承攬商移動式工地即時影像監視系統(CCTV)管理措施」相關規定,詳附冊四附件13,並配合前述規定增訂詳細價目表工項、附冊一附件4、附冊第二部分、附冊二附件3、附冊第四部份、附冊四附件2、附冊四附件11相關條文。
十五、鑑於配電系統高壓停電事故,其中高壓直線接頭施工不良造成之故障,多由人為因素導致,為降低高壓直線接頭故障,確保供電可靠度,爰訂定「配電工程高壓直線接頭作業拍照規定事項」,詳附冊三附件17。
十六、鑑於近年工程履約期間常因用地糾紛、民眾抗爭或其他甲方因素,致現場無法施工及工時損失之情形有增加之勢,基於契約公平合理原則,另考量現場人員若因工時損失趕工,反不利施工品質及工作安全,爰增修訂本冊特訂條款第八條付款及詳細價目表,將原內含於特訂條款第八條付款二、施工費(積點單價)項下之「不能施工補償費」,改於詳細價目表增列「無法施工補償費」設項給價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