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本案保留於履約期限內,預算與決標金額間之增購金額權利,其增購項次依廠商之工作執行計畫書內工作項次及單價為主(增購金額不逾契約總價20%且不逾預算)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24屏東縣崁頂鄉中正路881號
開標地點
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五路9號(營運分處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5/1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0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五路9號(總務課)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無退票紀錄證明
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如招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經兩次流(廢)標,本機關爰修正招標文件辦理第三次公告,修正內容如下:
1.刪除效能評估測試之規定
2.調整保固期限之規定
3.調整契約價金給付之規定
4.於詳見本案招標文件
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88年8月4日工程企字第8810727號解釋函:流(廢)標後修改招標文件內容或變更投標廠商資格重行招標者,原則上不適用採購法第48條第2項之規定, 但若招標文件中僅招標標的或其零配件之數量有增加或減少,無新增項目之情形,經採購機關認為確屬需要,無影響原合格廠商參與投標意願之虞,且等標期有縮短時亦屬合理期限者,得視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
(二)於106年4月6日修正部份文字(台北市修正為臺北市...等),爰更正招標文件並立此說明公告週知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工安環保處環保事業營運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