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契約期滿或實際履約金額已達決標金額時,經雙方同意得依原契約條件視當時情形及價金辦理議價續約,期間1年,以2次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297號1樓
開標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297號1樓(經理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297號1樓(出納部門)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基本資格:(符合下列資格者均可參加投標)
1.依法設立登記之廠商。
2.廠商應具有承做本招標標的之能力。
3.最近一期未欠繳營業稅者。
4.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之非拒絶往來戶或最
近3年無退票紀錄者。
5.非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1.廠商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公司或商業登主管機關 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註:因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 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故廠商請勿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具有承做本招標標的能力之證明文件(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之文件、廠商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
3.最近一期無欠繳營業稅之證明文件(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出具非拒絶往來戶或之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商品行銷事業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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