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經雙方同意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續約,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免召開議價會議。每次擴充期間及數量(全部或部分車輛)依機關實際需求,一次以12個月為期間,次數以2次為上限,惟總後續擴充期間上限為24個月,履約期間至113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燕巢辦公室(824高雄市燕巢區工程路1號)A棟1樓第三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南水局414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燕巢辦公室(824高雄市燕巢區工程路1號)B棟1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設立或登記證影印本【營業項目及代碼:小客車租賃業(G101041),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最近一期無營業者得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須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請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附加說明
1.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請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2.本標案履約期間,預算經費倘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刪減時,依採購法第64條規定,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與承攬廠商終止或解除部分全部契約,並補償承攬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請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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