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期間108年4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金額新臺幣980萬元整,機關得視廠商履約情形或機關需求,與得標廠商辦理議價,擴充項目為石門水庫增設取水工閘室豎井及橫坑廊道安全防護工作、石門水庫發電鋼管架空段廊道、發電鋼管複葉閥室地下室、石門水庫監測廊道(頂層廊道、上層廊道及下層隔幕灌漿廊道)、義興電廠廠區、上層、中層及下層廊道、石門發電場地下室等地區安全防護工作、設備備品購置及各廊道無線通訊監控系統建置等。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64條。
(一)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須至少具備下列營業項目代碼之
ㄧ):E701010電信工程業、G901011第一類電信事業、E701030電信管
制射頻器材裝設工程業、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或F213060電信器材
零售業、EZ0501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
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四)廠商履約能力證明: 廠商曾完成山區通訊、隧道、地下室、停車
場、地下街、捷運或商用辦公室等場域無線通訊或微波通訊建置或修
復採購案,並提出證明文件(諸如:結算驗收證明書、雙方用印契約書
影本、估驗請款單、結算明細表、完工證明等證明文件)。
(五)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聘用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64條)
押標金繳納
1、票據繳交:受款人抬頭為『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北水局412專戶』
2、以現金繳納: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匯入『土地銀行石門分行』戶名『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北水局412專戶』帳號015-056-06031-3,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證件封內或當場繳交
投標文件裝封
分段開標:
1.標單封及證件封密封後一併裝入標封內並密封之,於投標文件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否則以不合格標論處。
2.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違反法令提出異議者,請於公告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逾限者不予受理。
3.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
(1)本局政風室:(03)4712276,龍潭郵政23號信箱
(2)桃園調查處:(03)3328888,桃園郵政60000號信箱
(3)法務部調查局:(02)22918888,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相關檔案若無法開啟,請自行下載https://zh-tw.libreoffice.org/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