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有效期自113年3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並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機關未能於次期完成決標作業時,於徵得廠商同意後,依原契約單價展延契約有效期2個月,期限至114年2月28日止;如履約已逾預算金額(採購上限)時,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後,依原契約條件繼續履約,增購之金額為各採購預估總價金額新臺幣78,823元。在契約之有效期及屆滿或終止前所發出之訂購通知均屬有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64號總務科收發
開標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64號二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64號總務科收發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是
履約期限
113年3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一) 廠商資格:國內登記有案之公司、行號,其營業項目記載有與烘焙原料相關營業項目或與本項採購符合之相關行業之廠商。
(二) 身心障礙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投標時應一併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非該業者免附):
1.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三條許可設立或公立、公設民營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業
務之機構。
2.身心障礙福利團體:依法立案,其章程明定辦理身心障礙
福利業務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
3.庇護工場:指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許可設立或接受委託辦理庇
護性就業服務之機構、團體或學校。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印本(從事與本採購性質相關之廠商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
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
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
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
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
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
印該最新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
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廠商登記或
設立之證明者,視為無效標。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逕自「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
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
記基本資料」。
2.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
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
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
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
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
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
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
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 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
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
(3)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 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 限前,系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資料查詢日期。
(5)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六)押標金繳納之證明文件(附票據或匯票或保證書或收據影印 本)。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
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02-24653240)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5,083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