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35號
開標地點
台北市中正區貴陽街1段235號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3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納稅證明: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
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得
以列印營業稅網路申報書代之)。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
,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
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
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
一期證明相同期間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
(二) 廠商信用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
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
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以網際網路下載之票據信用查覆資料不得作為證明文件之用。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
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
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十一項至第十二項未填者,本署得洽廠商
澄清。
(五) 其他證明文件:
1.合法報社所發之經銷證明。
2.有效期間派報職業工會會員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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