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 | 結果 | 投標家數 | 詳細原因 | 原文 |
|---|---|---|---|---|
| 2025/06/04 | 流標 | 0 家 | 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 檢視 |
| 單位名稱 | 國立臺北大學 |
|---|---|
| 機關代碼 | 3.10.34 |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曾國航 |
| 聯絡電話 | (02)86741111#66373 |
| 機關地址 | 237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 |
| 傳真號碼 | (02)26739331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是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4/06/0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10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5元 |
| 總計 | 125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國立臺北大學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4/06/10 09:30 |
| 開標時間 | 114/06/10 10:30 |
| 開標地點 | 237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行政大樓4樓第五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219000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37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行政大樓1樓公文交換中心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機關通知開工日起135日曆天內竣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 基本資格(擇一即可): 1. 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2. 設立於新北市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E102011)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押標金繳納憑據。 2. 廠商電子領標之憑證資料 3. 廠商參與招標切結書 4. 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5. 納稅證明資料 6. 信用證明資料 7. 投標廠商聲明書 8. 服務建議書1式10份(含電子檔隨身碟1份) 9. 價格封(須彌封) 10. 廠商資格文件: (1) 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a.公開於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相關資料 b.營造業登記證 c.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d.承攬工程手冊 (2) 設立於新北市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E102011): a.公開於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相關資料 b.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c.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三) 價格封審查項目: 1. 招標投標及決標契約三用文件(含比減價單) 2. 標單文件填寫是否符合規定及蓋用廠商印信(章) 3. 總標價不得高於預算金額(新臺幣4,390,644元整) |
|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
|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
|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
| 其他:附加說明 | (一) 投標廠商應詳閱各項招標文件,並得於投標前赴履約地點勘查,以估算其標價。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本標案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二) 投標文件均應使用招標機關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知本案招標文件,且以不易塗改之書寫工具(所有文件均不得以鉛筆書寫,以鉛筆書寫者視為無效標),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鑑入,若文件填寫錯誤需更正時,則更改處應由廠商和蓋負責人章。廠商不得擅改本校原訂內容或附有任何條件(附有條件者,視同未附)。 (三) 寄(送)達本校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標前補正投標文件內容。 (四) 進入本校時,請遵守菸害防制法及校內禁菸規範,如有違反規定,致學校被訴遭索賠或受罰,應負擔賠償責任。 (五) 投標廠商得依照公告開標之時間及地點(招標機關不另行通知), 由負責人親自出席或代理人攜帶委託代理出席授權書正本參與開標,並依招標機關要求出示之。 (六) 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辦理相關事項時,如投標廠商未派員到場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者,視同放棄。 (七) 投標廠商寄送之投標文件於開標時發現有下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 1.未用本校所發之標單總表及詳細價目表。 2.標單內標價總額之中文大寫及阿拉伯數字不相符時,以中文大寫為準;文字與文字不符時,以較低者為準。標價總額高於預算金額者,其標價視為無效,不邀請參加後續比減價作業。 3.標單總表及詳細價目表不依規定式樣填寫或空白未填、塗改原標單,或切結書、價格標文件附有任何條件者。 4.標單總表及詳細價目表(含工程標單及單價分析表)上指定用印位置未用印者。 (八) 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九) 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十) 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校所在地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一)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之翌日起14日內至招標機關(總務處營繕組)辦理資格文件正本核對手續及簽訂契約。 (十二)採最低標決標之差額保證金: 1、總標價偏低者,其金額為總標價與底價之80%之差額;未訂底價者,為總標價與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之80%之差額。 2、差額保證金之繳交期限,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之80%案件之執行程序」項次四機關執行程序規定辦理。 3、擔保者應履行之擔保責任,同履約保證金。 4、差額保證金之有效期、內容、發還及不發還等事項同履約保證金。 (十三)請遵守菸害防制法及校內禁菸規範,如有違反規定,致學校被訴遭索賠或受罰,應負擔賠償責任。 (十四)廠商須遵守「國立臺北大學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之各項安全政策要求,如有違反規定,致學校被訴遭索賠或受罰,應負擔賠償責任;相關應辦事項請洽本校總務處環境組。(網址https://new.ntpu.edu.tw/oga/files?tag=法規&title=相關法規) |
|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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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國立臺北大學 歷年「工程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