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內政部 |
|---|---|
| 機關代碼 | 3.1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
| 決標方式 | 準用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蔡贏寬 |
| 聯絡電話 | (02)27854610 |
| 機關地址 |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臨時性) |
| 傳真號碼 | (02)27850618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1/07/15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臨時性)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可自行前往領表,不收費。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1/08/01 17:00 |
| 開標時間 | 111/08/02 09:30 |
| 開標地點 |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臨時性)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
|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 為確保廠商如期、如質履約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臨時性)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嘉義縣(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111年10月10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需包含高空煙火施放相關項目)(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者,得以前一期代之)。 (二)投標廠商特定資格:本案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特定資格須具 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凡於國內施放、或國內簽約於國外施放、或參加國際煙火(花火)之實績:其於截 止投標日前 5 年內,累計施放高空焰火彈數量不得低於所投標節目中之最高數量。證明 文件包含國內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合約、施放許可,或國外參賽證明等, 足以顯示施放焰火彈數量之文件。 (三)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若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 其關係人者,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 關係揭露表」併投標文件放入標封內一併投標,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法第 18 條第 3 項處理;前開揭露表將公告於「內政部全球資訊網-關係人身分揭露公 開專區」供公眾線上查詢。 (四)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影本資料 應加註「與正本相符,僅供本次標案使用)。 (五)投標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會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 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 50 條規定辦理。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中華民國各界慶祝111年國慶籌備委員會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
|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11/08/01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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