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A-061 已決標公告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辦公廳舍租賃採購案

內政部營建署 決標日:112/07/11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52,520,566
原始預算
$ 57,500,000
底價金額
$ 52,640,000
決標折數
99.77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內政部營建署
機關代碼 3.1.2
標的分類 財物類 532 - 建地及相關土地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邱雅凌;傅偉丞87712524
聯絡電話 (02)87712677
機關代碼 3.1.2
單位名稱 國家公園組
機關地址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聯絡人 邱雅凌;傅偉丞87712524
聯絡電話 (02)87712677
傳真號碼 (02)87712681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租賃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契約。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是否成立評選委員會
公告日 112/06/19
原公告日 112/06/1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06/20 17:00
開標時間 112/06/21 14:30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1樓103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1樓秘書室文書課總收文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租期60個月(點交日期及免租裝潢期詳契約規定)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考內政部109年8月26日台內地字第1090264511號函修正之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參加本案應徵之廠商(自然人或法人),應為房地產之所有權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屬所有權人者,需提供所有權狀及第三類登記謄本影本,以備審認確為所有權人;屬代理人者,應於決標前提出由所有權人出具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委託書。應備之資格文件請詳閱「投標須知」以及本招標公告之附加說明欄。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備資格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a.廠商為自然人者,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 b.廠商為法人者,應檢具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證明: a.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 b.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c.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d.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請書名投標廠商名稱、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鑑,倘有疑義或缺漏將請廠商補正)。 (4)授權書(正本)(得當場提出)。 二、原契約條款第三條(三)及(四)、第九條(一)文字勘誤,故修正契約後重新上傳,並延長等標期1日,請投標廠商以更正後之招標文件投標。 1.契約條款第三條(三),「……,廠商於機關提出請領單據……」修正為「……,機關於廠商提出請領單據……」。 2.契約條款第三條(四),「……,廠有並得終止租約……」修正為「……,廠商並得終止租約……」。 3.契約條款第九條(一),「……。機關返還租賃標的時,應現況返還。」修正為「……。租賃標的廠商以現況點交,機關返還時,應原狀返還,經廠商同意者除外。」。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內政部營建署
機關代碼 3.1.2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邱雅凌;傅偉丞87712524
聯絡電話
(02)87712677
機關代碼
3.1.2
單位名稱
國家公園組
機關地址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聯絡人
邱雅凌;傅偉丞87712524
聯絡電話
(02)87712677
傳真號碼
(02)87712681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契約。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是否成立評選委員會
公告日
112/06/19
原公告日
112/06/1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06/20 17:00
開標時間
112/06/21 14:30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1樓103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1樓秘書室文書課總收文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租期60個月(點交日期及免租裝潢期詳契約規定)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考內政部109年8月26日台內地字第1090264511號函修正之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參加本案應徵之廠商(自然人或法人),應為房地產之所有權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屬所有權人者,需提供所有權狀及第三類登記謄本影本,以備審認確為所有權人;屬代理人者,應於決標前提出由所有權人出具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委託書。應備之資格文件請詳閱「投標須知」以及本招標公告之附加說明欄。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備資格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a.廠商為自然人者,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 b.廠商為法人者,應檢具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證明: a.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 b.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c.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d.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請書名投標廠商名稱、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鑑,倘有疑義或缺漏將請廠商補正)。 (4)授權書(正本)(得當場提出)。 二、原契約條款第三條(三)及(四)、第九條(一)文字勘誤,故修正契約後重新上傳,並延長等標期1日,請投標廠商以更正後之招標文件投標。 1.契約條款第三條(三),「……,廠商於機關提出請領單據……」修正為「……,機關於廠商提出請領單據……」。 2.契約條款第三條(四),「……,廠有並得終止租約……」修正為「……,廠商並得終止租約……」。 3.契約條款第九條(一),「……。機關返還租賃標的時,應現況返還。」修正為「……。租賃標的廠商以現況點交,機關返還時,應原狀返還,經廠商同意者除外。」。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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