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4000-0106-0000-1970 已決標公告

委外辦理生活污水中新型病毒檢測服務案

內政部營建署 決標日:109/05/12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昕穎生醫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939,088
原始預算
$ 982,000
底價金額
$ 980,000
決標折數
95.83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內政部營建署
機關代碼 3.1.2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6 - 技術檢定與分析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江正堯
聯絡電話 (02)89953735
機關代碼 3.1.2
單位名稱 下水道工程處
機關地址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6樓
聯絡人 江正堯
聯絡電話 (02)89953735
傳真號碼 (02)85212907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982,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05/0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3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2元
總計 52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下水道工程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05/11 16:30
開標時間 109/05/12 10:00
開標地點 本署下水道工程處第一討論室(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6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6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9年5月至9月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國內各大專院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或經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公司、機構、工會、協會、學會、財團法人機構之法人團體;其有關COVID-19病毒檢驗部分,應符合生物安全第二等級實驗室安全規範以上之實驗室 (至少為Biosafety Level 2 Laboratory,BSL-2 Lab) 執行。 2.廠商除需符合前述規定外,有關污水採樣工作可由協力廠商辦理,其資格為國內經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且為土木、水利或環境工程相關之公司、機構、公會、協會、學會、財團法人機構之法人團體。(協力廠商須簽訂合作意願書)。 3.所需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廠商可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4.相關繳稅證明:詳投標須知 7.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8.廠商聲明書(正本)。 9.切結書(正本)。 10.合作意願書(正本,若無協力廠商免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於北部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篩選污水匯流井或具代表性之水資源回收中心進流井,預計有40處採樣點將辦理生活污水採樣,單一採樣點採集2次水樣,共計有80組水樣辦理 COVID-19病毒檢測。 2.檢測工作內容說明: (1)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提出工作計畫書初稿,內容應包括計畫緣起及服務內容、採樣及前處理方法、COVID-19病毒檢測方法、預定進度表、工作人力分配等。 (2)採樣點若需開啟人孔時,需包含臨時路證申請及必要之交通維持措施。 (3)採樣容器外應標籤註明相關資訊,採樣後應立即處以適當保存,並將水樣進行必要之前處理(需以冷凍離心機作業等),於48小時內送至實驗室。 (4)採樣後10日內應完成COVID-19病毒定性檢測,評估各採樣點生活污水中是否存在COVID-19病毒。 (5)相關保存樣品及檢測方法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方法、世界衛生組織建議方法或國際期刊所載之方法。 3.廠商提出之檢測報告內容至少應包含: (1)生活污水之採樣點相關說明,至少包含點位、集污區範圍等資訊。 (2)採樣及前處理過程紀錄(應附現場照片佐證)。 (3)COVID-19病毒檢測紀錄及結果。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9/05/11 16:3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內政部營建署
機關代碼 3.1.2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江正堯
聯絡電話
(02)89953735
機關代碼
3.1.2
單位名稱
下水道工程處
機關地址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6樓
聯絡人
江正堯
聯絡電話
(02)89953735
傳真號碼
(02)85212907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982,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05/0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3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2元
總計
52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下水道工程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05/11 16:30
開標時間
109/05/12 10:00
開標地點
本署下水道工程處第一討論室(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6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6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9年5月至9月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國內各大專院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或經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公司、機構、工會、協會、學會、財團法人機構之法人團體;其有關COVID-19病毒檢驗部分,應符合生物安全第二等級實驗室安全規範以上之實驗室 (至少為Biosafety Level 2 Laboratory,BSL-2 Lab) 執行。 2.廠商除需符合前述規定外,有關污水採樣工作可由協力廠商辦理,其資格為國內經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且為土木、水利或環境工程相關之公司、機構、公會、協會、學會、財團法人機構之法人團體。(協力廠商須簽訂合作意願書)。 3.所需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廠商可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4.相關繳稅證明:詳投標須知 7.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8.廠商聲明書(正本)。 9.切結書(正本)。 10.合作意願書(正本,若無協力廠商免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於北部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篩選污水匯流井或具代表性之水資源回收中心進流井,預計有40處採樣點將辦理生活污水採樣,單一採樣點採集2次水樣,共計有80組水樣辦理 COVID-19病毒檢測。 2.檢測工作內容說明: (1)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提出工作計畫書初稿,內容應包括計畫緣起及服務內容、採樣及前處理方法、COVID-19病毒檢測方法、預定進度表、工作人力分配等。 (2)採樣點若需開啟人孔時,需包含臨時路證申請及必要之交通維持措施。 (3)採樣容器外應標籤註明相關資訊,採樣後應立即處以適當保存,並將水樣進行必要之前處理(需以冷凍離心機作業等),於48小時內送至實驗室。 (4)採樣後10日內應完成COVID-19病毒定性檢測,評估各採樣點生活污水中是否存在COVID-19病毒。 (5)相關保存樣品及檢測方法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方法、世界衛生組織建議方法或國際期刊所載之方法。 3.廠商提出之檢測報告內容至少應包含: (1)生活污水之採樣點相關說明,至少包含點位、集污區範圍等資訊。 (2)採樣及前處理過程紀錄(應附現場照片佐證)。 (3)COVID-19病毒檢測紀錄及結果。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9/05/11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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