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適用及安全之辦公環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下水道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2樓工務
開標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1樓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
44萬元整(支票抬頭「內政部營建署313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2樓工務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內政部營建署統包工程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本統包工程應於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180日內全部完成。
2.工程之設計:
(1)統包工程實施計畫書(含統包工程時程要項進度表)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內提送機關審查。
(2)工程之基本設計應於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15日內配合機關需求調整設計內容並完成審定。
(3)工程之細部設計應於基本設計方案核定日之次日起30日內完成全部細部設計成果,並提送機關審查,機關審查如認為需修正時,廠商應在機關核定之統包工程要項進度時程表所訂期限內修正並送請機關審定,逾期依本契約第18條規定辦理。
3.工程之施工:
應於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開工,並於開工日起180日內全部完成,並依第4目規定辦理。
4.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以日曆天計算;(工期約定已考量週休二日及勞基法規定相關放假日)
附加說明
1.無受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禁⽌之規定者。
2.、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一)共同投標廠商依『共同投標辦法』訂定:本工程不允許同業共同投標,廠商資格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個別營造廠商(兼具乙等綜合營造業、乙等以上自來水管承裝商、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與開業建築師共同投標。
(2)乙等綜合營造業、乙等以上自來水管承裝商、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及開業建築師4家以內異業共同投標。
(3)乙等綜合營造業(合於乙等以上自來水管承裝商、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等2家以內專業廠商資格為分包商)與開業建築師共同投標。
(二)單一廠商投標必須具備下列資格並提出各項證件之影本(包括各類專業分包商)以供審查,影本必須與正本相符。
1.廠商類別: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乙等綜合營造業」。
2.各類專業分包商: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
(1)開業建築師。
(2)乙等以上自來水管承裝商。
(3)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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