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
| 機關代碼 | 3.1.1.2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49 - 其他特殊用途之機具及其零件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葉淑娟 |
| 聯絡電話 | (02)27678114 |
| 機關地址 | 110臺北市信義區北市忠孝東路四段五五三巷五號 |
| 傳真號碼 | (02)27530872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預計金額 | 234,000元 |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
| 補助機關 | 3.1.1 內政部警政署 |
|---|---|
| 補助金額 | 234,000元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是否電子報價 | 是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5/12/1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北市忠孝東路四段五五三巷五號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0元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 截止投標 | 105/12/23 17:00 |
| 開標時間 | 105/12/26 10:00 |
| 開標地點 | 本局偵防大樓6樓會議室(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4段553巷5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1萬1,700元整 |
|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 106/01/25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北市忠孝東路四段五五三巷五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決標日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ㄧ.檢附廠商登記及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法人或機構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予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證件封: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廠商資格審查表、授權書、投標廠商聲明書,連同押標金票據(或已繳納現金之臨時收據)、資格文件影本及產品型錄等裝入證件封內並予密封。所投送之文件如有不符或未具備者,其所投之標均視為無效。 (2)標單封: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標單、單價分析表用本局所發格式報價,報價以總價填報(廠商填寫標價不一致時,以標單為主);所報價格應含營業稅,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後,裝入標單封內並予密封。所投送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標單及單價分析表如有缺漏不符或自加條款或所填字跡模糊或塗改未蓋印章者,其所投之標均視為無效。 (3)外標封:投標廠商應將前述填妥之證件封、標單封一併裝入外標封並予密封,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名稱。投標文件須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專人送達或掛號郵寄(含快遞)寄達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4段553巷5號7樓後勤科收(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準)。逾時送達或寄達者,視同不合格廠商。經(送)達之投標文件,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回或作廢。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495、傳真:02-2397687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5/12/23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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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歷年「財物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