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替〉。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取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替之。
(三)廠商信用證明:廠商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正本)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正本)。
(四)公會會員證影本乙份。
(五)廠商具有本案X光檢查儀及通道式金屬偵測門(儀)等廠牌設備之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如原廠維修保養訓練合格證書或與政府機關簽訂之同廠牌設備維護契約書)。
(六)領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輻射安全證書一人以上(含),檢附相關證書個人證照。
(七)領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之認可證影本乙份。
(八)應附具廠商聲明書。
(九)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檢附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購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文件影本(依法令無須納稅者免交)。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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