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中央研究院 |
|---|---|
| 機關代碼 | 2.1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
| 決標方式 |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
| 聯絡人 | 郭惠禎 |
| 聯絡電話 | (02)27896757 |
| 機關地址 |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28號 |
| 傳真號碼 | (02)27892440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
| 補助機關 | 3.1.7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
| 補助金額 | 300,000元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6/12/0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是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28號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無需付款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6/12/13 17:00 |
| 開標時間 | 106/12/14 10:00 |
| 開標地點 |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28號 中央研究院物理研究所 一樓行政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28號 中央研究院物理研究所 一樓總務室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107年 1月 15日以前完成規劃設計工作等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1)本案投標廠商應為依法登記之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或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營業範圍包含冷凍空調工程)。 投標時需檢附冷凍調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業登記證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2)本案投標廠商需檢附有效期內冷凍空調技師執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本案投標廠商需檢附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4)本案投標廠商需檢附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責任切結書。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如:颱風、地震等)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2.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擬第一次公告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即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3.本案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本案為臺幣採購並已公告預算,廠商投標價格應不超過預算,若投標價格高於預算則屬報價無效。 5.廠商需於開標前至現場勘查,了解及確認本案相關細節,才能參與投標作業。 6.廠商後續不得再承攬本案工程標及測試調整平衡(TAB)標。 7.廠商應依據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所提供之工程改善項目、相關規範、須知進行細部設計,必要時應至工程現場進行會勘量測,以取得設計參考數據。 8.本案設計圖說(含細部設計圖說、TAB程序書、詳細預算書、設備規範及施工規範等)須經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審核認可,始可辦理工程標及TAB標發包作業。 9.廠商若因設計圖說審核作業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遭撤銷補助,或經費不足無法辦理工程標發包,而須停止或解除監造契約時,廠商應同意無條件辦理。 10.本案技術規格內容請與陳冠銘先生聯絡(T:2789-8901)。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中央研究院 |
| 檢舉受理單位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6/12/13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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