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99號中央研究院生醫轉譯研究中心A415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99號中央研究院生醫轉譯研究中心總務室(A440室)陳先生。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 40 工作天內交貨。交貨次日起7工作天內完成安裝測試及教育訓練。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 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第1次(或前次)前已領取之領標電子憑據,仍視為合格標。 」。
2.禁止廠商使用Deepseek製作書面履約成果:於旨揭特別聲明明定,並增訂通案之生成式AI使用條款,包含:「履約禁用中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不得提供公務機密予AI」、「使用AI履約須報機關同意」。旨揭特別聲明中明示違反者負契約責任(廠商如違反上述禁用條款,機關得終止或解除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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