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 | 結果 | 投標家數 | 詳細原因 | 原文 |
|---|---|---|---|---|
| 2018/12/28 | 流標 | 0 家 | 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 檢視 |
| 單位名稱 | 四維學校財團法人花蓮縣四維高級中學 |
|---|---|
| 機關代碼 | 19605900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384 - 運動商品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張仁壽 |
| 聯絡電話 | (03)8561455#317 |
| 機關地址 |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一段200號 |
| 傳真號碼 | (03)8562916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法人團體辦理適用採購法案件之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條 |
| 辦理方式 | 補助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
| 補助機關 | A.9.1 教育部體育署 |
| 補助金額 | 1,500,000元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7/12/28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8/01/03 17:00 |
| 開標時間 | 108/01/04 14:00 |
| 開標地點 |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一段200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台幣4萬5仟元整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一段200號本校總務處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交貨(含安裝)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應具有運動訓練業或體育用品製造業、運動器材批發業或與本案性質相關業者。餘詳招標公告。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一)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標價以標單上中文大寫填寫之總價為準,經審查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廠商,且無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為得標廠商。 (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標價均超過底價時,除廠商在減價或比減價前有第四十二點及第五十六點視同放棄之情形外,本機關得洽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經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核定底價以內時,除有最低標廠商之標價偏低,顯不合理之情形外,應即宣布決標予最低標廠商。 (三)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時,應書明減價金額,如逕以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時,其優先減價應視同無效,續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包括最低標廠商)進行比減價格。比減價格時,若有2家以上繼續比減,應書明減價金額,其有逕以書面表示減時,視同放棄當次減價權益,該廠商當次減價應視同無效。 (四)比減價格時,僅餘1家廠商繼續減價者,該廠商以書面表示減至底價之金額,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本機關應予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 (五)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僅有1家或議價方式辦理,其標價超過底價,經洽該廠商減價,其減價次數不得逾3次。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本機關應予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 (六)最低標價廠商如有2家以上之標價相同,而比減價格次數未達3次,且在底價以內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由該等廠商再比減1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價後之標價仍相同,由開標主持人按廠商標單編號順序代為抽籤決定得標廠商。 (七)除有本點第(四)款及第(五)款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之情形外,投標廠商應以中文大寫書面表示減價後之標價金額。 (八)開標主持人於第1次比減價格前,應宣布最低標價廠商減價結果,第2次或第3次比減價格前,應宣布前一次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參加比減價格之廠商未能減至低於開標主持人所宣布之前一次減價或比減價之價,或有第四十二點視同放棄之情形者,本機關不通加下一次之比減價格或協商。 (九)超底價決標: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經比減果,其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且不逾預算數額時,如本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得取其最低標價當場予以保留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決標。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標價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1條規定辦理。 (十)標價偏低且顯不合理之處置:廠商報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依「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 (十一) 視同放棄情形指本機關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辦理時,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或未到場者。但投標廠商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其不影響該廠商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得為決標對象。 (十二) 招標文件規定應提出分包廠商者,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於決標後發現其於投標後至決標前方屬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分包廠商者,本機關通知廠商限期以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分包廠商代之,逾期未改正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辦理。 (十三) 本案工期已有考量計入修正後勞基法一例一修天數,廠商履約不得藉以要求增加工期或經費。 (十四)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四維學校財團法人花蓮縣四維高級中學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8/01/03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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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四維學校財團法人花蓮縣四維高級中學 歷年「財物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