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0820 已截止 公告金額

吳沙聚落老建築修復工程

財團法人宜蘭吳沙文化基金會 公告日:109/12/16 截止日:109/12/21
⚠️ 本案未決標(已流標/廢標) 無法決標
開標無有效標或未達法定家數,請注意機關後續重招公告 | 截標:2020/12/21 17:00 | 開標:2020/12/22 10:00
採購特徵雷達 投標門檻與工項規格速覽 (Structure Feature Cards)
押標金要求
須繳押標金
500000
投標前須完成擔保繳納
履約保證金
常規條款
依契約範本辦理
通常為決標金額 5%~10%
廠商資格門檻
法定資格
常規基本資格
📐 須技師簽證
合法設立登記與納稅證明即可
工項物料與物調
契約規格
常規工料規範
常規規範
無特殊指定規格限制
⚠️ 本案曾於 2020/12/23 廢標(原因:廢標)
歷史無法決標累計 1 次
歷史流廢標詳細履歷
公告日期 結果 投標家數 詳細原因 原文
2020/12/23 廢標 0 家 廢標 檢視
採購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最低標
預算金額
$ 10,535,629
公告金額

押標金
$ 500,000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09/12/21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財團法人宜蘭吳沙文化基金會
機關代碼 02966231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79 - 其他裝修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許碧雲
聯絡電話 (02)22696789#111
機關地址 260宜蘭縣宜蘭市慈安路48巷50號
傳真號碼 (02)22671266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法人團體辦理適用採購法案件之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條
辦理方式 補助
依據法條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5條第1項或第2項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預計金額 10,535,629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是
後續擴充 否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
補助機關 A.25.2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補助金額 6,900,000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09/12/16
原公告日 109/12/15
是否複數決標 是
是否訂有底價 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 否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否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否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是
截止投標 109/12/21 17:00
開標時間 109/12/22 10:00
開標地點 262宜蘭縣礁溪鄉北門巷35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50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2宜蘭縣礁溪鄉北門巷39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否
履約地點 宜蘭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0/08/30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本案工程採購為「古建築修復工程」屬特殊採購第六條第六款:「六、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者。」類型。 廠商特殊資格: 1. 承包商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 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之工程實績證明,並出具之完工驗收證明及在建工程契約決標紀錄。 2.承包商具相當人力者: 本案為古建築修復工程,為確保工程品質,承商須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資格之工地負責人及第12條資格之傳統匠師。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六十六、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依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之廠商及專業人員資格,除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營造業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並適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特定資格規定。」 本案工程採購為「古建築修復工程」屬特殊採購第六條第六款:「六、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者。」類型。 廠商特殊資格: 1. 承包商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 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之工程實績證明,並出具之完工驗收證明及在建工程契約決標紀錄。投標時請檢附以下文件
A-C全部 A.工程實績表(表1)。 B.實績證明文件切結證明書(表2)。 C.承上,檢附工程完工驗收證明書及在建工程契約決標紀錄。 2.承包商具相當人力者: 本案為古建築修復工程,為確保工程品質,承商須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資格之工地負責人及第12條資格之傳統匠師。投標時請檢附以下文件
(1)-(5)全部 (1)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表3)。 (2)擬聘用各類人員同意參與切結同意書(表4)。 (3)擬聘用各類人員身分證浮貼表(表5)。 (4)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資格(表6):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並檢具簡歷證明(本案工地負責人須具備工地主任資格): A.累積四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B.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C.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者,並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D.依據文化部文授資局蹟字第10730030821號函示,有關「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之工地負責人不宜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 (a)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設置工地負責人,該人員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b)民國91年至95年期間所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前工地主任)培訓班,係區分為基礎班與專業班階段予以培訓。至於基礎班結訓後,仍須取得專業班結業證書始具備《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之古蹟修復工程負責人任用資格。 (5)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瓦作)(表7):依據《古蹟修復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檢具簡歷證明: A.依文資法第96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B.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C.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團法人宜蘭吳沙文化基金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編號 1
品項名稱 吳沙聚落老建築修復工程
預估數量 1
單位 1
截標時間 109/12/21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0296623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許碧雲
聯絡電話
(02)22696789#111
機關地址
260宜蘭縣宜蘭市慈安路48巷50號
傳真號碼
(02)22671266
電子郵件信箱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法人團體辦理適用採購法案件之依據法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預計金額
10,535,629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是
後續擴充
否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
補助機關
A.25.2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補助金額
6,900,000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09/12/16
原公告日
109/12/15
是否複數決標
是
是否訂有底價
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
否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否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否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是
截止投標
109/12/21 17:00
開標時間
109/12/22 10:00
開標地點
262宜蘭縣礁溪鄉北門巷35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50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2宜蘭縣礁溪鄉北門巷39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否
履約地點
宜蘭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0/08/30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本案工程採購為「古建築修復工程」屬特殊採購第六條第六款:「六、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者。」類型。 廠商特殊資格: 1. 承包商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 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之工程實績證明,並出具之完工驗收證明及在建工程契約決標紀錄。 2.承包商具相當人力者: 本案為古建築修復工程,為確保工程品質,承商須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資格之工地負責人及第12條資格之傳統匠師。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六十六、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依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之廠商及專業人員資格,除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營造業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並適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特定資格規定。」 本案工程採購為「古建築修復工程」屬特殊採購第六條第六款:「六、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者。」類型。 廠商特殊資格: 1. 承包商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 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之工程實績證明,並出具之完工驗收證明及在建工程契約決標紀錄。投標時請檢附以下文件
A-C全部
A.工程實績表(表1)。 B.實績證明文件切結證明書(表2)。 C.承上,檢附工程完工驗收證明書及在建工程契約決標紀錄。 2.承包商具相當人力者: 本案為古建築修復工程,為確保工程品質,承商須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資格之工地負責人及第12條資格之傳統匠師。投標時請檢附以下文件
(1)-(5)全部
(1)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表3)。 (2)擬聘用各類人員同意參與切結同意書(表4)。 (3)擬聘用各類人員身分證浮貼表(表5)。 (4)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資格(表6):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並檢具簡歷證明(本案工地負責人須具備工地主任資格): A.累積四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B.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C.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者,並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D.依據文化部文授資局蹟字第10730030821號函示,有關「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之工地負責人不宜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 (a)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設置工地負責人,該人員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b)民國91年至95年期間所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前工地主任)培訓班,係區分為基礎班與專業班階段予以培訓。至於基礎班結訓後,仍須取得專業班結業證書始具備《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之古蹟修復工程負責人任用資格。 (5)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瓦作)(表7):依據《古蹟修復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檢具簡歷證明: A.依文資法第96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B.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C.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團法人宜蘭吳沙文化基金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編號
1
品項名稱
吳沙聚落老建築修復工程
預估數量
1
單位
1
截標時間
109/12/2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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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潛在競爭對手預測
AI 戰力雷達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決標折數分佈 (v7 LIVE) 共 2 案
決標方式分佈
決標折數分佈 (v7 LIVE) 共 1 案
決標方式分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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